8 检验规则


8.1 型式检验
8.1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    新产品投产鉴定;
b)    产品的结构、主要部件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;
c)    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;
d)   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;
e)    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8.1.2 型式检验项目为5.2〜5.12和9.1。
8.1.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5副。
8.1.4 型式检验的试验顺序按技术要求项目顺序规定。
8.1.5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,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。
8.2 出厂检验
8.2.1 护目镜应进行出厂检验,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5.2、5.3、5.4、9.1。其中5.2和9.1为每副必检项 目,5.3和5.4为抽检项目。
8.2.2 对于抽检项目,抽样方法应以每1000个护目镜为一批次,不足1000个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, 每批应随机抽取10个样品,按5.3、5.4进行出厂检验,若出现不合格项,则应进行加倍抽样检验,若仍出现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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